在第44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震慑和教育引领作用,引导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办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中,甄选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道县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检疫不合格肉类案
2025年7月16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中对道县某冷冻食品店的冷链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62箱无食品标签牛蹄,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供应商资质及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日封存货品并立案。抽样送检后,报告显示牛蹄含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核酸。经查,该批次牛蹄共购进70箱,已售8箱,货值18200元、违法所得2080元。当事人经营无有效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牛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剩余62箱不合格牛蹄、违法所得2080元,罚款40000元,罚没合计42080元。
二、廖某对老年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1月,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某乡镇集市聚集老年人搞欺诈活动”线索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廖某在经营现场以视频播放形式,向老年人宣传其经营的寿衣开过光,能延年益寿,能延长生命,将产品推销给老年人。当事人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道县某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5年1月,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道县某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举报线索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该气站内已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17个,其中报废气瓶3个,超期未检气瓶14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道县某街舞工作室价格欺诈案
2025年2月,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道县某街舞工作室在抖音平台销售的“舞蹈”团购套餐存在虚标划线价的问题线索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核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成人0基础爵士舞小课包划线价480元 0.5折 售价20.25元”和“街舞/爵士(二选一)划线价400元 0.6折 售价20.25元”舞蹈套餐标示的划线价均无成交记录,当事人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舞蹈”团购套餐,以虚假降价的价格手段欺诈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调解中药粉退费纠纷案
2025年12月,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洲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何先生投诉:其在敦颐广场新春年货购物节某商家花费5000余元购买现打中药粉,因购买量远超日常所需,担心贮存不当导致浪费,遂与商家协商部分退货遭拒,引发消费纠纷。西洲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方面向消费者何先生普法提醒,引导其今后根据实际需求理性消费;另一方面积极劝导商家换位思考,讲明商品过量囤积易出现生虫、霉变等问题,将直接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妥善处理合理诉求。经耐心沟通与依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商家现场为消费者退还货款3000元。何先生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专程为西洲市场监管所赠送“专业维权办实事,高效挽损惠群众”锦旗以示感谢。
六、道县某餐饮服务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5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服务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柜台上摆放的部分待售食品贴有两个标签。经查实,新标签日期并非实际生产日期,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现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条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道县某家禽店使用遥控电子秤作弊案
2025年12月,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关守护行动”要求对农贸市场开展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道县某家禽店使用的计量器具为遥控电子秤,可以通过遥控器远程控制电子秤称重重量。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作弊电子秤,并送法定机构检定,确认其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润,使用该遥控电子秤获利433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4337元,并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5337元的行政处罚。
八、道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10日,武汉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到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道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店内有贴标“PHILIPS”注册商标的灯具销售,上述贴标“PHILIPS”注册商标的灯具涉嫌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擅自使用标示“PHILIPS”注册商标的嵌入式筒灯,与“PHILIPS”商标、产品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侵犯了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道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嵌入式筒灯800个、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道县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5年8月11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道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移送的案件线索,未成年人熊某某在道县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内坐在8号卡台,并点了两瓶洋酒。经查实,未成年人熊某某邀约两个成年朋友,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消费,熊某某付款洋酒消费698元。当事人未认真查验上述人员身份信息,在经营期间向未成年人销售洋酒,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8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道县某便利店无证售烟且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案
2025年3月,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信访局的交办函,称位于某中学门口的一家便利店存在向穿校服的学生出售散支香烟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店内隐藏销售多个品牌的香烟。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和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在明知对方是初中生的情况下,仍以“拆散卖”的形式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单支售价1元至2元不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了无证售烟且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道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处以85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无证经营香烟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9000元。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蒋碧玉
编辑:郑杰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ap.yzdxnews.com/content/646047/57/15764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