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张某与周某生前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对其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责任田等财产作出遗嘱分配,约定双方名下房产、责任田均由其次子张某2继承。
张某与周某分别于近年相继去世。
现张某与周某长子张某1认为张某与周某的签名存在虚假,立遗嘱人的签名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由张某2叫立遗嘱人所签,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申请确认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纠纷遂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代书遗嘱的效力?遗嘱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张某与周某生前所立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代书,张某与周某均在两页遗嘱上分别签字捺印,该遗嘱系张某与周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为合法有效遗嘱。
对于案涉遗嘱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问题。“责任田”属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范畴,遗嘱中对“责任田”的处分,实质上是将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权益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分配,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共有的性质,因此,案涉遗嘱中关于张某与周某的“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部分无效。
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确认张某与周某生前所立遗嘱中关于“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无效。
一审判决后,张某1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该财产权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
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以户作为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发生继承、分割的问题。
如承包的农户中所有成员均已死亡,则该承包经营合同即告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何亮能
编辑:吴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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