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酒驾高发态势,全力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行动,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优势警力,高效部署勤务,在辖区内常态化整治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管高压态势。
为更好震慑和教育交通违法行为人,启发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现将以下5名因酒驾醉驾被依法查获的人员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6年1月7日17时46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道县白马渡镇集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78mg/100mL。
案例二

2026年1月7日13时28分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途经道县清塘至大坪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何某某的酒精含量为35mg/100mL。
案例三

2026年1月5日21时15分许,文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途经道州北路城北农贸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文某某的酒精含量为38mg/100mL。
案例四

2025年1月5日15时4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国道207线3433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9.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例五

2026年1月7日17时12分许,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国道357线道县寿雁镇白石寨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潘某某的酒精含量为37mg/100mL。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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